question-icon 近似商标被驳回复审有哪些理由?

我申请的商标被判定和其他商标近似给驳回了,我觉得挺冤的,想申请复审。但我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去说明理由,也不清楚怎样的理由才是合理合法能被认可的,所以想问问近似商标被驳回复审有哪些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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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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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商标因近似被驳回,进行复审时可以从多个方面阐述理由。 首先是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构成。当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时,会对这些要素进行比对。如果在构成要素上存在明显差异,就可以作为复审理由。例如,在文字商标中,商标的读音、含义不同就可能不构成近似。《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文字读音不同且字形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比如“娃哈哈”和“哇哈哈”,虽然只差一个字,但读音不同,含义也无明显关联,就可以主张不构成近似。 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如果两个商标虽然近似,但使用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例如,一个“苹果”商标用于电子产品,另一个“苹果”商标用于水果,由于商品类别差异大,消费者能清晰区分来源,所以可以以此作为复审理由。《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提供了参考依据。 此外,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可作为复审理由。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的使用时间,并且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声誉,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即使商标存在一定近似,也可以主张不构成混淆。例如,某个地方特色品牌,在当地已经经营多年,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消费者对其品牌有清晰认知,就可以通过提供销售数据、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来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影响力。 最后,在先权利的情况也不容忽视。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所以,当遇到近似商标驳回时,若能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权利,也可作为有力的复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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