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原因有哪些?
我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了,准备申请复审,但不太清楚商标驳回复审一般是哪些原因导致的。我想知道常见的能申请复审的情况有哪些,这样我也好判断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所以想了解下商标驳回复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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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简单来说就是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结果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查的程序。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商标驳回复审原因。 首先是绝对理由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些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例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情况。如果商标包含了这类元素,就可能被驳回。另外,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若申请的商标属于这种情况,也会面临驳回。 其次是相对理由方面。《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意味着,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且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就容易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复审,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商标具有独特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此外,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也可能影响商标的申请结果。不同的审查员对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性认定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当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判断有误时,也可以通过复审来争取商标注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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