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又犯故意伤害罪,累犯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在探讨出狱后又犯故意伤害罪的累犯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出狱后又犯故意伤害罪的累犯,由于属于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情况,通常是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这是因为法律考虑到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再次犯罪表明其没有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人身危险性较高,所以限制其适用刑事和解这种相对从宽处理的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然而,虽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可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将这些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