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累犯的刑期该如何计算?

我之前因为犯罪坐过牢,刑满释放还不到五年,最近又不小心犯了新罪。听说这种情况算累犯,我特别担心,想知道像我这样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作为累犯的话刑期是怎么计算的,会不会比普通犯罪判得更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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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刑期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累犯,强调的是前后两次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而且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或赦免后的五年之内。 对于累犯刑期的计算,它和一般犯罪的刑期计算有所不同。一般犯罪在量刑时,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判处。而对于累犯,法律明确规定了要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比如说,某个罪名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普通犯罪,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是累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判处六年甚至更高的刑期。 在计算刑期时,还要考虑到数罪并罚的情况。如果累犯这次犯的新罪是多个罪行,就需要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累犯在服刑期间,在减刑、假释等方面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体现对累犯更严厉的惩处,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总之,作为累犯,在刑期计算、量刑以及后续服刑过程中,都会面临比普通犯罪更为严格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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