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呢?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遇到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的情况,不知道这种注销行为在哪些具体情形下自己能通过诉讼来维护权益。比如是因为政府征收注销,还是存在一些错误登记等情况导致的注销,是否都能诉讼,想了解清楚具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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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诉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当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登记后,若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是因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享有诉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土地使用证并非因违法被注销,利害关系人仍可以对颁证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例如,在办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形,即使后续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利害关系人也能针对颁证这一源头行为主张其违法性。 再者,即使征收文件已经下达,村民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仍然与后续权证注销、土地出让、颁证等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就此提起诉讼。比如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未给予合理补偿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针对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存在未给予补偿就注销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裁判案例也表明,若出现这种情形,一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第三人注销当事人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均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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