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连带共同保证的追偿顺序是怎样的?

我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现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我们几个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连带共同保证的追偿顺序是怎样的,我应该先向谁追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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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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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共同保证的追偿顺序,这涉及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向其他相关方进行追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表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首先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务人是第一顺位的被追偿对象。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质上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从根源上来说,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来承担。 如果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各连带保证人内部如何分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规定,如果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约定了分担份额,那么按照约定的份额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如果没有约定分担份额,各保证人按照均等份额分担。例如,有三个连带共同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部分款项后,还有剩余未得到清偿的部分,若他们之间没有约定分担份额,那么就由这三个保证人平均分担这部分损失。 总结来说,连带共同保证的追偿顺序通常是先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再根据保证人间是否有约定分担份额来确定在保证人内部的分担方式。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债务的最终承担主体和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有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稳定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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