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是否属于任意撤销权?


在法律层面,要明确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是否属于任意撤销权,需要先理解赠与合同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愿意把自己的东西免费给另一方,另一方也同意接受,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而任意撤销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赠与人的一项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东西还没给到对方手里时,赠与人可以反悔不送了,但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就不能随便撤销。 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和行使任意撤销权并不完全等同。如果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并且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类型,赠与人拒绝履行赠与合同,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行使任意撤销权。比如,甲答应送乙一部手机,在还没把手机交给乙之前,甲不想送了,此时甲拒绝履行赠与合同就是在行使任意撤销权。 然而,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拒绝履行就不能被认定为行使任意撤销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比如,某企业承诺向灾区捐赠一批救灾物资,并且签订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后企业拒绝履行,这就不属于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是违约行为,受赠方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 此外,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即东西已经给到受赠人手里了,赠与人再拒绝履行,那就更不是行使任意撤销权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例如,甲已经把电脑交给乙了,之后又想把电脑要回来,这就不能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来实现,乙可以拒绝甲的要求。 总之,判断拒绝履行赠与合同是否属于任意撤销权,要综合考虑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财产是否已转移权利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