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是怎样的?


在了解有担保债权的破产清偿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有担保债权的概念。有担保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在借钱给债务人的时候,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担保物或者有第三方提供保证。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向债权人借钱,这就是有担保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具有优先地位。当债务人破产时,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例如,如果债务人用房产作抵押,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用所得价款来偿还自己的债权。 不过,优先受偿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那么未受偿的部分就会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后续的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也就是说,这部分未受偿的债权就要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破产财产。 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有担保债权处于优先位置之后,接下来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然后才是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再之后是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按照比例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总之,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最终的受偿结果。债权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