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传唤证是怎样的?
我收到了一张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出的传唤证,不太明白这是啥意思。我也不知道这个传唤证合不合法,我需不需要配合。想了解依据这条规定的传唤证具体是怎么回事,有啥效力和要求。
展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这里的证明文件,在实践中就包括传唤证。 简单来说,传唤证是司法机关通知当事人到案接受询问或讯问等调查活动的一种法律文书。在刑事案件中,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出的传唤证,是针对那些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使用传唤证传唤,是为了保证调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被传唤人而言,接到传唤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强制传唤。而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传唤,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和处理,也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当事人在收到传唤证后,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