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缓减刑的规定是怎样的?


死缓,也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了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关于被判死缓减刑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说明。 首先,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里的“没有故意犯罪”很好理解,就是在这两年的缓期执行期间,罪犯没有主观上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等情况。 其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也对死缓减刑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死缓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这是为了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既要给予罪犯改造的机会,又不能过度减轻刑罚。 总之,被判死缓后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只有符合相应条件,才能获得减刑机会。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