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援助案件在看守所会见有什么规定吗?

我是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最近接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法律援助案件里,去看守所会见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流程,会不会和普通案件的会见有区别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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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援助会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工作内容。这一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律师会见的权利。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也保障了受援人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会见等法律服务的权益。 对于法律援助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其流程通常如下:律师需要携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前往看守所。这些材料是证明律师身份和此次会见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律师在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而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保障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能够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看守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违反规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利的,律师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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