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诉讼中有哪些规定?


在涉外离婚案件诉讼中,有诸多方面的规定需要了解。 首先是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如果中国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要求离婚,若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比如,一对外国夫妇在中国工作生活,被告一方在中国有固定住所,那么中国的法院就可以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 其次是诉讼程序。涉外离婚诉讼程序和国内普通离婚诉讼程序基本类似,都要经历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阶段。不过,在送达和期间方面有特殊规定。送达方面,如果被告在国外,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期间上,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再者是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是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离婚,就适用中国的法律来审理判决。 另外,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同样遵循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出发点。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诉讼涉及的规定较为复杂,当事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