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概念看似复杂,其实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当你购买了一套位于小区的房子,你不仅对自己房子内部的空间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对于小区的公共区域,如电梯、楼道、花园等,也享有相应的权益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关于专有部分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业主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房屋,比如自住、出租或者出售。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你不能随意拆除房屋的承重墙,因为这会影响整个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其次,共有部分共有权方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表明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每个业主都有使用的权利。同时,业主也需要共同承担维护这些公共区域的责任,比如缴纳物业费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最后,共同管理权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这些规定,业主可以共同参与小区的管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涵盖了业主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业主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