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主要规定。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根据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这就好比你在进行一些重大的资产交易、企业结构变动等行为时,就需要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以确保资产价值的公允性。 其次,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金融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金融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这就保证了评估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就像你找医生看病,要找专业的医生,并且要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一样。 再者,关于评估报告的核准和备案。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在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这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对于违规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这就像游戏有规则,如果违反规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维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正常秩序。 总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评估情形、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核准和备案以及违规处罚等多个方面,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其目的是保障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