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办法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和方式。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这就好比是,你给别人干活,工钱要直接到你手里,不能经过一些不靠谱的中间人,防止被他们拿走不给你。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的期限。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就保证了农民工能定期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不会出现企业一直拖着不给的情况。就像每个月到日子了,你的工钱就应该到账。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再者,办法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也有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这就好比如果大老板把活包给了不靠谱的小老板,小老板跑了不给你们发工资,大老板就得负责给你们发。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另外,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也保障了在工程款项出现问题时,农民工的工资能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如果开发商欠了建筑公司钱,建筑公司拿到这笔钱后,要先给你们农民工发工资。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最后,如果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这就对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约束,让他们不敢轻易拖欠农民工工资。就像如果一个企业经常拖欠工资,以后可能就不让它接新的工程了。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