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能证明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了送达,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送达回证上,时间的填写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送达行为的合法性,还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首先,关于送达回证的填写时间,一般来说,应当是受送达人实际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就明确了送达回证时间的基本填写规则,即要如实记录受送达人收到文书的时间。 对于不同的送达方式,送达回证时间的确定也有所不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就是送达时间;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家属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他们签收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 留置送达的情况下,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此时,送达回证上记录的留置送达日期就是送达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意味着如果是通过邮政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收的时间才是送达时间,而不是邮件寄出的时间。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也就是说,即使受送达人可能并未实际看到公告内容,但在公告期满后,法律上就认定文书已经送达。 送达回证时间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比如,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上诉期限是从送达日期开始计算的。如果送达回证时间填写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错过上诉期限,从而丧失上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准确的送达时间也有助于司法机关确定案件的审理进度和程序的合法性。如果送达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诉讼程序的有效性。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受送达人,都应当重视送达回证时间的填写和确认,确保其准确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