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取得时支付的相关增值税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固定资产取得时支付的相关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内容。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对于固定资产取得时支付的相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并且该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那么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例如,企业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台设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那么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就可以进行抵扣。 然而,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用于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项目,那么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固定资产,如不动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有特殊规定。按照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但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取得时支付的相关增值税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准确判断是否可以抵扣以及如何抵扣,以避免税务风险。同时,要注意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