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联系和区别具体有哪些?

我在商业合作中涉及到合同签订,对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不太清楚。想了解它们之间具体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比如在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这些不同会对我的合作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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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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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商业活动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类型。下面来详细说说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来看它们的联系。这三种合同本质上都属于提供服务类的合同,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而且都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受托人、行纪人或者居间人都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来开展相关活动。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委托人的利益着想。 接下来重点讲讲它们的区别。 从定义和服务内容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简单来说,居间人就像是一个“中间人”,只负责牵线搭桥,促成双方订立合同。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各种事务,范围比较广泛。行纪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主要是从事贸易等特定的商业活动。 在权利义务方面,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才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报告处理情况等。行纪人则有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并且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 在费用承担上,居间费用通常由促成合同成立的条件决定。委托合同中,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在法律责任方面,居间人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总之,这三种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各有特点和适用场景。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清楚了解它们的区别,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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