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关系与票据存在怎样的原因关系?

我最近涉及一些票据业务,对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原因关系不太清楚。比如我和别人有贸易往来,对方给我开了票据来支付货款,我不太明白这里面票据关系和产生票据的原因(贸易往来)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想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具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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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关系
  • #原因关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理解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在持票人和出票人、背书人等相关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甲给乙开了一张票据,乙成为持票人,乙就有权利在票据到期时向甲要求支付款项,甲则有义务支付,这就是一种票据关系。 而票据原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还拿上面的例子来说,甲给乙开票据是因为他们之间有货物买卖等交易,这个货物买卖交易就是票据的原因关系。它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行为的基础,票据的产生往往是基于一定的原因。 不过,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一旦票据合法成立,票据关系就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者存在瑕疵,也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比如,甲和乙的货物买卖合同后来被认定无效,但乙持有的票据本身如果是合法有效的,乙仍然可以依据票据向甲主张权利。 这种独立性有利于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因为如果票据关系要依赖于原因关系,那么票据的受让人就需要去调查票据的原因是否合法有效,这会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利于票据的广泛使用。 同时,票据法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原因关系对票据关系的影响。例如,《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意味着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原因关系存在问题,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票据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它们共同构成了票据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便捷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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