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与解除的关系是怎样的?


合同撤销权和合同解除都是在合同领域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撤销权和合同解除的基本概念。合同撤销权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从发生原因来看,两者有很大不同。合同撤销权的发生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可以是法律规定,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某种情况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行使方式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不能自行撤销合同。而合同解除,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自行解除合同;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效力后果来说,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就好像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双方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合同解除则分为两种情况,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不一定是自始无效,可能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虽然合同撤销权和合同解除存在诸多区别,但它们也有一定的联系。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从不利的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既享有撤销权,又享有解除权,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