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与实害犯有什么关系?


在刑法学领域,危险犯和实害犯是犯罪分类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且复杂的关系。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定义。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单来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就构成犯罪既遂。例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实害犯则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既遂。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实际结果发生时,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从二者的联系来看,危险犯和实害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递进关系。危险犯是实害犯的前置形态,很多情况下,危险犯如果进一步发展,就可能演变成实害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例,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危险,构成危险犯;如果该假药最终导致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等实际后果,那么就转化为实害犯。 在法律条文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各种犯罪的规定中,明确体现了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分。例如,《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既有像放火罪、决水罪等危险犯,也有像交通肇事罪这种实害犯。对于危险犯和实害犯的量刑,法律也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实害犯的刑罚相对较重,因为其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而危险犯虽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考虑到其行为的危险性,也会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危险犯的构成要件更侧重于行为的危险性,只要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犯罪就成立;而实害犯则更强调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犯和实害犯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危险犯和实害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刑法中对犯罪的分类体系,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量刑以及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