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的邀约在法律上叫什么?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的时候,对方发过来一个邀约,但我们之前并没有相关约定。我想知道这种没有约定的邀约在法律上有没有特定的称呼,这对我判断合作的性质和后续处理很重要,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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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没有约定的邀约一般可以指“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通俗来讲,就是一个人想和另一个人达成某种交易或者合作,主动提出了具体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同意。例如,甲对乙说“我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把我的电脑卖给你”,这就是甲向乙发出的一个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具备明确具体的内容,并且要约人有一旦对方同意就受其约束的意思。 与之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比如商场发放的商品促销传单,一般就属于要约邀请,它只是吸引顾客向商场发出购买商品的要约。所以,没有约定的邀约通常指要约,但要准确判断,还需结合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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