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来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关系?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是在合同违约情形中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但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和适用规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它具有预先确定性和惩罚性的特点。而损害赔偿金则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向对方支付的用于弥补损失的金额。损害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目的是使受损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为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明确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 关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一般来说,它们不能同时并用。因为违约金的性质如果是补偿性的,那么其目的就是为了弥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与损害赔偿金的功能存在重合。如果允许同时主张,可能会使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实际上是通过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通常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就不足部分主张损害赔偿。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若甲违约应支付乙违约金 5 万元。后甲违约给乙造成了 8 万元的损失,此时乙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增加至 8 万元。 总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虽然都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但在适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