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什么关系?


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常用的鉴定方式,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关系和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医疗纠纷中主要是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 从法律依据来看,医疗事故鉴定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该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级、鉴定的组织、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例如在民事诉讼中,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和鉴定的规定。 在鉴定主体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这些专家主要来自医疗卫生领域。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员不仅有医学专家,还可能有法医学等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 在目的和作用上,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主要是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提供专业的证据,帮助法官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等。 在启动程序上,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而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在不同的场景和程序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