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与权利质权有什么联系?


占有改定与权利质权是民法中涉及物权变动和担保物权的重要概念,下面将详细解释它们的联系。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占有改定和权利质权的基本概念。占有改定是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在交易中,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甲把自己的一台电脑卖给乙,但甲还需要用一段时间,于是和乙约定甲继续使用电脑,此时虽然电脑还在甲手里,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这就是占有改定。 权利质权则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某些权利作为担保,交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这些权利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丙把自己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出质给丁,这就是权利质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两个概念都有相关规定。关于占有改定,根据民法典中物权编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对于权利质权,民法典明确了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并规定了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实现等相关内容。 占有改定与权利质权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在权利质权的设立中,可能会涉及占有改定的情况。当以一些特殊的动产权利出质时,出质人可能无法立即将权利凭证现实交付给质权人,此时可以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完成交付。例如,以仓单出质时,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由出质人继续保管仓单,这种约定符合占有改定的特征,也满足了权利质权设立中对交付的要求。 另一方面,它们都体现了法律对物权变动和担保制度的灵活规定。占有改定突破了传统的现实交付方式,使得交易更加便捷高效;权利质权则丰富了担保的形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这两者的结合,有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和资金的融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以确保相关权利的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