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权和发行权的关系是什么?


发表权和发行权都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紧密相关,二者既有联系又存在明显区别。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发表权和发行权的概念。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简单来说,就是作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让大家看到。例如,一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他可以选择立即将小说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也可以选择先搁置一段时间再发表,甚至决定永不发表。这就是发表权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之一。 而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的核心在于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有形载体,使公众能够获得作品的实体。比如出版社将作家的小说印刷成书籍,然后通过书店等渠道销售给读者,这就是行使发行权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发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它们之间的联系。发表权和发行权都是著作权中的重要内容,都与作品的公开和传播有关。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发表往往伴随着发行行为的发生。例如,作家将小说发表后,出版社可能会对其进行出版发行,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接触到该作品。可以说,发行权的行使通常是以作品已经发表为前提的。 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权利性质不同。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也就是说,作者对某一作品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而发行权可以多次行使,出版社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多次印刷和发行同一作品。第二,行使主体不同。发表权通常只能由作者行使,或者在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而发行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第三,保护期限不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发行权的保护期限与发表权相同,但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发行权的保护期也是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总之,发表权和发行权虽然都与作品的传播相关,但在概念、性质、行使主体和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和行使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