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障碍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是什么?


权利障碍抗辩和抗辩权在法律领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联系。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权利障碍抗辩和抗辩权的定义。权利障碍抗辩指的是在当事人主张权利时,对方以该权利自始不发生或者嗣后已消灭等理由进行对抗。简单来说,就是从根本上否定对方权利的存在。例如,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一种权利障碍抗辩。而抗辩权则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特别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比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体现。 从性质上看,权利障碍抗辩属于事实抗辩,它所依据的是实体法上的事实。当存在权利障碍的事实时,当事人的权利就不会产生或者已经消灭。这种抗辩一旦成立,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根本不存在。而抗辩权是一种形成权,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作用是暂时或永久地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在举证责任方面,二者也有所不同。权利障碍抗辩的主张者需要对权利障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提出权利障碍抗辩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的权利自始不发生或者嗣后已消灭。而抗辩权的行使,通常是由对方先主张请求权,然后抗辩权人再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进行对抗,一般不需要对抗辩权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法律效果上,权利障碍抗辩如果成立,会使对方的请求权在法律上不成立,相当于从根源上否定了请求。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或永久地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实现,并不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但债权本身依然存在。 权利障碍抗辩和抗辩权在我国的《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体现。《民法典》规定了各种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为抗辩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规定,也为权利障碍抗辩提供了法律支撑。 权利障碍抗辩和抗辩权虽然都是对抗对方请求的手段,但它们在概念、性质、举证责任和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对于当事人正确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