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什么关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有了一定了解,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比如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它们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区别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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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关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人们对物所享有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来看它们的联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以他人的物为权利客体,也就是说它们不是针对自己的物设立的权利。并且,二者都属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是相对于所有权这种完全物权而言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只享有部分权利,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中,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承包经营权人有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等权利;在抵押这种担保物权中,抵押人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提供给抵押权人,但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从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用益物权侧重于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以满足权利人的生产生活需要。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等,通过对土地使用价值的利用来实现自身利益。担保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通过拍卖该房屋,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再看它们的区别。权利内容方面,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强调对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像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实实在在地使用他人的土地等不动产。而担保物权不以对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例如质押权,出质人将动产交给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主要关注的是该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变现来偿还债务,而不是使用该动产。 权利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是在设立权利之后就可以直接行使对物的使用、收益权,权利的取得和实现是同时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以立即开始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担保物权的实现则具有或然性,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例如,在一般的抵押关系中,若债务人按时还款,抵押权人就不会实现抵押权。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像土地、房屋等。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和长期使用的特点,适合设立用益物权来进行开发利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权利。比如,机器设备等动产可以设立质押权,应收账款等权利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有明确规定。其中,法典的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第四分编规定了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这些规定为我们理解和运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总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同但又相互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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