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救济制度,它赋予了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提起主体必须是适格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第三人未参加诉讼必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该诉讼的存在,或者虽然知道但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诉讼。再者,第三人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在救济流程方面,第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会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则会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通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它为第三人提供了一种事后的救济途径,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裁判又损害了其权益时,可以通过该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确保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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