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有哪些救济途径?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它主要用于解决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那么,在特别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首先,对于不同类型的特别程序案件,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式。以选民资格案件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判决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如果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上诉等常规救济途径,因为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和选举程序的及时性,法律设定了一审终审的制度。 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当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其实就是一种救济途径,旨在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张三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人代管,当张三重新出现,就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原宣告失踪判决,来重新管理自己的财产。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果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给予了当事人在判决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时的救济机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特别程序一般实行一审终审,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不能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通过上诉来救济。但法律也考虑到了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比如上述提到的撤销原判决等方式。这些救济途径的设置,是为了确保特别程序在保障案件快速处理的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遇到特别程序相关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