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拿掉钢板后,再与诊疗机构协商赔偿费用可行吗?
之前在诊疗机构出了医疗问题,医生建议先做钢板拿掉手术。我有点纠结,不知道是现在就和诊疗机构协商赔偿费用,还是等拿掉钢板之后再协商,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哪种做法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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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先拿掉钢板后再与诊疗机构协商赔偿费用是可行的,但这其中有一些方面需要我们去考虑。 首先,我们要明白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选择先拿掉钢板再协商赔偿,好处在于此时患者的治疗基本完成,损害结果相对明确。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拿掉钢板后,因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能够更准确地确定,比如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这样在协商赔偿金额时能有更明确的依据,避免后续因费用不确定产生纠纷。 然而,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风险。时间拖得越久,可能会增加证据灭失的风险。例如,相关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如果保管不善,可能会丢失或损坏,影响后续的协商和维权。而且,随着时间推移,一些关键证人可能记忆模糊,也会对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相反,如果在拿掉钢板之前协商赔偿,可能会因为治疗尚未结束,损害结果无法完全确定,导致赔偿金额难以准确计算。可能出现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所以患者需要权衡利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先拿掉钢板后协商赔偿,还是在治疗过程中就与诊疗机构协商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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