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答辩举证有什么要求?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现在到了答辩举证阶段,我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做,也不知道有什么要求。比如举证的时间有没有限制,答辩状要怎么写才符合规定等,希望了解一下行政案件答辩举证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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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答辩和举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有着明确的要求。 首先,我们来看看答辩方面。答辩通常以提交答辩状的形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回应和辩解的文书,它要清晰地表明被告的观点和立场。内容一般包括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对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说明等。答辩状需要有针对性,不能答非所问,要围绕原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回应。 接着说说举证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在行政案件里,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不是让原告去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比如,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它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对于举证的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不过,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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