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票据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构成要件。 首先,取得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在法律上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如果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让与人无处分权,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发现让与人无处分权,那么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如,甲将拾得的票据转让给乙,乙在受让时知道该票据是甲拾得的,那么乙就不能善意取得该票据。依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其次,取得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对价是指取得票据时所付出的代价。合理的对价要求取得人所付出的代价与票据的价值相当。如果取得人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支付的对价明显不合理,那么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比如,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从乙处取得一张票据,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再者,取得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票据。合法的方式主要是指通过背书转让、交付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如果取得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如盗窃、抢夺等,那么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例如,甲通过盗窃的方式获得了一张票据,然后将其转让给乙,乙即使是善意且支付了对价,也不能善意取得该票据。 最后,票据本身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有效。如果票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票据上的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等,那么取得人也不能善意取得该票据。《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善意、支付合理对价、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以及票据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这几个条件,才能构成票据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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