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是一个债权人,债务人一直不还钱,听说我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但我不知道这个权利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想了解一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具体有哪些,以便判断自己是否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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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来详细阐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并且该债权已经确定,才有可能行使代位权。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有合法的借条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关系,那么甲对乙就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的债权自然是指合法有效的债权。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例如,乙对丙有一笔债权,约定了还款日期,只有在该日期到达后,若乙怠于行使该债权,甲才有可能代位行使。并且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其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比如,乙明明知道丙的还款期限已到,却既不向丙催款,也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例如,乙除了对丙的债权外,还有其他足够的财产可以偿还甲的债务,那么甲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几个要件,只有这样,债权人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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