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概念来讲,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是积极要件。其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基于运输合同占有托运人的货物,这就是合法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到了,而债务人还没有履行债务。比如,双方约定在某个日期支付货款,到了该日期债务人仍未支付,此时就满足了这一条件。其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债权相关的同一法律事实。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占有保管物,同时享有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债权,这两者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其次是消极要件。一是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明确禁止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得留置。比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公共利益的物品,法律可能不允许留置。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留置的条款,那么债权人也不能留置相关动产。二是留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如果留置动产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留置权也不能成立。例如,留置的物品是用于抢险救灾的物资,此时留置就会损害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不成立。 总之,留置权的成立需要综合考虑上述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只有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留置权才能依法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