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效力待定,简单来说,就是合同的效力还不确定,需要经过特定的人追认之后,合同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涉及到两类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类情况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效力待定。他们因为年龄或者认知能力的原因,对合同的理解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比如一个12岁的孩子签订了一份价值较高的购买电子产品的合同,这个合同就不能直接认定有效。只有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追认,合同才会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就无效。 其次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效力待定。例如,小张没有得到小李的授权,就以小李的名义和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时候,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取决于小李是否追认。如果小李事后同意这份合同,那么合同就有效;如果小李不同意,合同就对他不发生效力,小张可能要对小王承担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小赵把属于小孙的汽车卖给了小钱,在小孙没有追认或者小赵没有取得处分权之前,这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总之,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主要围绕着主体的行为能力、代理权以及处分权等方面。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合同的效力需要经过特定程序来确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效力待定的合同,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