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这是担保物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债权就好比是主合同,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这个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就是担保物权所依附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合法有效的债权,担保物权也就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要有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签订担保合同。比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等。以抵押为例,抵押合同中要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等内容。只有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设立才有依据。 再者,担保物要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例如,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作为质押物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并且担保物要具有可让与性,也就是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转让。如果担保物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那么就不能设定有效的担保物权。 最后,要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不同的担保物权,其公示方式不同。对于抵押权,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质权,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权利质押的,情况较为复杂,比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才能使担保物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几个要件,担保物权才能合法有效成立。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权的设立,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