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安置房拒绝办理房产证该如何维权?

我家的安置房交付很久了,但开发商一直拒绝办理房产证。我担心这样下去会影响房子的权益,也不知道房子以后能不能正常交易。我想了解下,遇到这种安置房拒绝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我该通过什么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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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安置房交易中,办理房产证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如果遇到安置房拒绝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权。 首先,需要明确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这意味着,开发商有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法定义务。 当遇到拒绝办理房产证的情况,第一步可以尝试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在沟通时,明确指出其应履行的义务,并要求给出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和解决方案。同时,要注意保留好沟通记录,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备后续可能的维权需要。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来解决。律师函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它是以律师的名义向开发商发出的正式文件,明确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这既能给开发商施加一定的压力,又能为后续的法律诉讼做好铺垫。 若上述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可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购房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通过法律诉讼,购房者有望通过法院的判决来强制开发商履行义务,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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