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

我在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么个东西。我担心对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义务,想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又怕不符合条件。所以想了解一下,在合同法里,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具体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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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 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是不安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如果不是双务合同,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里明确了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义务一方。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种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比如,一家企业在签订合同后,突然出现大量债务纠纷,经营状况急剧下滑,这就可能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认为其有不能履行合同的风险。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这种现实危险的存在,不能仅凭猜测就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先履行义务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当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让对方了解先履行义务人的行为,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先履行义务人对其履行能力的疑虑。比如,提供担保等。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最好采用书面方式,以便保留证据。 最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义务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先履行义务人就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后履行义务人提供了银行保函或者其他财产担保等。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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