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行使有哪些限制?
我想给自己改个特别奇特的名字,但是有人说姓名权行使是有限制的,不能随意取名。我不太明白这个限制到底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姓名权行使有哪些方面的限制,什么样的名字是不可以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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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不过,姓名权的行使并不是完全没有限制的。 首先,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比如,不能取违背公序良俗、有伤风化或者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名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款就是对姓名权行使在公序良俗方面的限制依据。 其次,对于姓名的变更,也存在一定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通常会要求公民有正当理由才能变更姓名。一般来说,像因血亲关系成立、关系终止而变更姓名,因收养关系成立或终止而变更姓名等情况,可被视为正当理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频繁变更姓名可能不被允许。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个人身份信息的稳定性。 再者,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对外活动中使用姓名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不能使用与知名人士过于相似的姓名来进行商业宣传,从而误导公众,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姓名的选取还需要考虑便于社会管理和识别。比如,不能使用过于生僻、难以识别的字作为姓名,这可能会给户籍管理、公共服务等带来不便。总之,公民在行使姓名权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既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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