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撤销包括哪些情况?


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假释的撤销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况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当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轻重如何,都要撤销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要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原则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情况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种情况是违反相关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这里的规定包括遵守报告自己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经过监督机关批准等。如果犯罪分子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面临假释被撤销的后果。 综上所述,假释的撤销情况主要围绕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行为、漏罪发现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