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是否有权利决定其财产归谁?


在探讨被执行人是否有权利决定财产归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被执行人”的概念。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需要履行一定义务,但未主动履行,从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方。简单来说,就是欠了别人钱或者有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却没做到,被法院要求强制完成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其财产处置受到一定限制。首先,被执行人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例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偿还借款 10 万元,法院判决李四偿还,李四未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李四名下若有房产、存款等财产,这些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张三的 10 万元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在明知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财产转移给他人,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李四在强制执行期间把自己名下的存款偷偷转给了亲戚,这就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李四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然而,在满足执行义务之后,被执行人对于剩余财产则拥有自主处置权。还是以李四为例,如果李四的财产价值 15 万元,偿还张三 10 万元债务后,剩下的 5 万元李四就可以决定归谁,比如可以将这 5 万元赠送给子女或者其他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不能随意决定财产归谁,而应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完成执行义务后,才对剩余财产有自主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