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替债务人去问别人要钱。 关于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现已失效)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这一规定来看,好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可以优先受偿。因为次债务人直接向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 然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有了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根据新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情况下,代位权行使后债权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就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如果允许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就需要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破产程序中会有一套完整的债权清偿顺序和规则,来保障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