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村后对征地补偿费还有享受权吗?


在探讨户口迁出村后对征地补偿费是否还有享受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概念。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费用,它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从法律层面来看,判断户口迁出的村民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还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如果村民是因为升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一般来说,他们在升学、服兵役期间,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保留。这是因为这类情况并非是村民主动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他们未来还有可能回到村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当村里土地被征收时,他们通常可以享受征地补偿费。因为他们虽然户口暂时迁出,但本质上还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土地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然而,如果村民是因为取得了非农业户口,并且纳入了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认为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他们已经获得了其他稳定的社会保障和生活来源,不再依赖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一般就不再具备享受征地补偿费的资格。 另外,如果村民是自行将户口迁出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迁入地已经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权益,那么在原村土地被征收时,通常也不能再享受原村的征地补偿费。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了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在新的组织中享有相应权益。 总之,户口迁出村后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享受权,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户口迁出的原因、是否仍然依赖原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等多种因素来判断其是否还具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明确了成员资格,才能准确确定其是否有权享受征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