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是否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很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他,但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我。我不太清楚自己在离婚后到底有没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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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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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不会因为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就意味着,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天然地拥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探视的方式和时间,比如说一个月探视几次,每次探视多长时间,是到对方家里去看孩子,还是把孩子接出来玩等等。要是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请求法院来判决。 不过,这种探视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中止探望。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以后,探视权还是会恢复的。 所以,如果离婚后对方无故拒绝你探视孩子,你可以先尝试和对方友好协商,说明自己探视孩子的需求和对孩子的关爱。要是协商不成,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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