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承包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是承包人的权利。第一,获得报酬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承包人最核心的权利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就相当于定作人,承包人就相当于承揽人,适用该规定。第二,索赔权。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遭受损失,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供应材料等,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 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接着是承包人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的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要求进行施工。这是承包人最基本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承包人必须遵守这些约定。第二,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等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检查工作。《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三,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承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规定了相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总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的 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工程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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