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我和别人签了一份保管合同,把我的一批货物交给对方保管。但我不太清楚在这个合同里,我和对方分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比如我能随时去查看货物情况吗,对方有责任一直保证货物完好吗?想了解清楚这些问题,避免以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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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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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是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权利方面,寄存人有权在保管期限届满时,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如果保管合同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此外,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孳息,寄存人有权要求一并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有:一是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二是向保管人告知保管物的有关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接着是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权利主要是收取保管费。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完成保管义务后,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约定的保管费。若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的义务更为重要。第一,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要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进行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二,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后,当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返还保管物。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保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的,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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