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行纪人拥有一系列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首先来看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其一,报酬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行纪人按照约定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其二,介入权。这指的是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其三,提存权。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如果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再说说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一是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二是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委托人财产安全的要求。三是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是披露义务。行纪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让委托人能够全面了解交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