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质押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质权当事人具体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我作为出质人,想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又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同时也想了解质权人的权利义务情况,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在整个质押过程中各方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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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当事人主要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他们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首先来说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质人的权利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例如,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质押给乙,若乙保管不善,货物面临损坏风险,甲就可以要求乙提存货物或者提前清偿债务拿回货物。出质人的义务方面,出质人应保证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没有瑕疵。若因质押财产存在权利瑕疵给质权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着看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向丁借款并以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丁,借款到期丙未还钱,丁就有权按上述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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