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其一,有权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这意味着保管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完整。其二,有权随时检查货物或提取样品。存货人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存储的货物进行查看,了解货物的状态。其三,在仓储期间届满时,有权提取货物。
存货人的义务包括: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交付的仓储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等要求。其次,要说明仓储物的性质。如果仓储物是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否则,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最后,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主要有:一是有权收取仓储费。这是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应得的报酬。二是在存货人逾期提取货物时,有权加收仓储费。三是在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时,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是指保管人可以依法扣留仓储物,以促使存货人支付费用。如果存货人在一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保管人可以依法处置仓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第一,要按照约定接收和验收仓储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第二,要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式,对仓储物进行保管,保障货物的安全。第三,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第四,在仓储期间届满时,要返还仓储物。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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